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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孔子学院中方院长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日期:2022-12-12 阅读: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孔子学院中方院长管理办法(试行)

2022121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孔子学院中方院长的选拔、培训、派出和管理等事宜,推动国际中文教育事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孔子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外派至海外合作院校孔子学院(课堂)的中方院长(课堂负责人)(以下简称“院长”)。

第二章 选拔与储备

第三条 参加院长选拔,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志于从事国际中文教育和孔子学院事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乐于奉献,具有团队合作意识。

(二)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

(三)派出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8岁(含),小语种及特殊需要人才可适当放宽。

(四)具备长期在海外生活工作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抗压能力。

(五)派出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副处级及以上行政工作经历。

(六)具备国际中文教育专业能力和中华文化素养;能够熟练运用孔子学院所在国语言或英语开展工作;具有良好的跨文化交流能力;能够运用网络、多媒体等开展教学和管理工作。

(七)具有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

(八)其他院长岗位需具备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院长选拔工作由人事处牵头,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协助完成。院长选拔完成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学校根据岗位需求和派出计划,组织实施选拔工作,按不少于2名遴选后备院长。

第六条  后备院长经培养达到院长任职条件,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为候任院长。候任院长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基金会备案。

第三章 培训与派出

第七条  候任院长参加由基金会组织的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岗前培训,培训合格方可取得派出资格。

第八条  曾担任院长、且任期内年度考核全部合格(含)以上者可优先作为院长候选人,再次赴任前须参加派出当年的岗前培训。

第九条  院长外派事宜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及我校因公出国出境相关管理办法履行外事审批手续,办理签证,赴外任职。原则上持普通护照,如赴任国有特殊要求,可办理公务普通护照。

第十条  院长派出前,学校向基金会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外派院长做行前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院长取得签证后,要及时告知孔子学院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并提交如下材料预领国外工资和津贴补贴:

(一)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二)护照复印件(个人信息页及签证页);

(三)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信息表;

(四)已婚者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五)人身意外保险单;

(六)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者外方工作需要,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院长须根据岗位需求按期赴任。原则上候任院长至少应于现任院长回国前15天到岗,进行工作交接,熟悉工作环境和合作伙伴。

第四章 外派期间管理

第十三条  院长外派工作期间,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和外方合作单位共同管理。

第十四条  院长一个任期一般为2年,赴任时间以实际离境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  院长抵达任职孔子学院2周内要向我驻所在国使领馆报到,填写《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信息表》报送基金会,同时提交给孔子学院办公室。院长在任期间,如有信息变更,要及时通知基金会和孔子学院办公室。

第十六条  院长外派期间,要经常与学校保持联系,按月提交工作总结。要采用多种方式组织中方派出人员学习国家政策方针,发扬团队合作精神,与外方院长共同做好孔子学院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院长外派期间,实施公派出国教师年度考核(从实际赴任之日起,以12个月为一个考核年度)。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合格者提前结束任期回国。同时要按照我校相关要求参加所在部门年终考核。

第十八条  院长如需延长任期或因个人原因提前结束任期,须至少提前六个月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院长外派工作期间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

(一)院长外派工作期间,满一年后可回国休假一次。休假须提前征得外方院长和孔子学院外方合作单位同意,填写《孔子学院中方院长请假申请表》,至少提前20天报学校审批,并向我驻所在国使领馆报备。

(二)院长因公离开工作岗位赴第三国,须提前填写《孔子学院中方院长请假申请表》,提交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经许可后,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

(三)所有请休假须及时销假。如未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擅自离岗或者销假时间与出入境记录不符,发现一次扣发当年年终奖,发现两次立即提前结束任期回国。

第二十条  院长配偶随任,须经其配偶所在单位同意,并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自行办理有关手续。随任时间以机票和出入境记录为依据。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规定执行。院长子女随任须向学校报备,不得影响孔子学院工作,且符合当地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院长所在国家如发生社会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须及时联系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和学校,按要求进行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院长如因身体、心理及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坚持工作,学校将根据情况终止其任期,限期回国。

第二十三条  院长在外任期内人事关系归属学校,国内工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金,工龄计算等均由学校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院长任期结束,须做好交接工作,转交各类文件。

第二十五条 院长任期结束,不得无故超期滞留,须按学校规定按时回国,并在回国一个月之内到学校述职,提交《中方院长离任鉴定表》,同时办理离任结算手续。逾期不结算者,按照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院长违反法律法规者,依法依规处理。对违反外事纪律、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事故者,学校将终止其任期,责令回国,情节严重者,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院长随任配偶及子女不得干预孔子学院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将终止院长任期。

第五章 待 遇

第二十八条  院长在国外工作期间工资、津贴、补贴及休假、探亲等有关待遇事项,按照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院长赴任期间,纳入学校中层干部人员管理序列。表现优秀、满足干部提拔条件的,优先选拔任用。

第三十条  院长在外工作期间,校内工资福利待遇保留。

第三十一条  孔院的工作经历等同于海外研修经历,期间编写并被采用的教材、教学大纲、课程设计方案等,视为教学成果;参加校内职称评定时,在国外孔院工作期间按照满教学工作量计算,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第三十二条  院长培训、实习、离任、述职所需差旅费和食宿费由学校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基金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国际教育学院(孔子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