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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19-03-26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和实施我校高等教育教学的国际化战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同时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国际教育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办公室特设立“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旨在奖励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毕业的优秀学生

第二条 为明确奖学金奖励范围,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仅适用于参加社科院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习并修完所有必修课程且按时获得毕业资格的在册学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参加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组织观念强;品德优良,诚实守信;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合作办学的规章制度;

(三)学习成绩无不及格记录,学分绩点(GPA)排名在同专业当年毕业生总数的前15%;

(四)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乐于奉献,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服务大局。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一)在读期间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或荣誉的;

(二)在读期间参加国际竞赛或参加国家级竞赛决赛取得一等奖及以上荣誉的;

(三)在读期间对学校及合作办学项目做出杰出贡献,乐于奉献班级和服务学生,深受学校和学生一致好评的。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优秀学生评选范围:

(一)在读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在读期间有过考试作弊记录的;

(三)曾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申请时提供虚假信息并核实确认的;

(五)影响学校及合作办学项目声誉的,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评选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合作办学项目的优秀学生,主要以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评价等作为评审内容。其中,一等奖学金奖励20000/人;二等奖学金奖励12000/人;三等奖学金奖励5000/人。

第七条 具体评选标准如下表:

    等级

学习成绩(0.7

综合评价(0.3

名额

奖励

标准

一等奖学金

学习成绩无不及格记录;学分绩点(GPA)排名在同专业当年毕业生前4%的学生方可申请

由项目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各班级班委成员对候选人进行打分,集体决定并由国际教育学院院长进行监督审核

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评价的总成绩进行排名。

不超过当年同专业毕业生总人数的10%

 20000  /

二等奖学金

学习成绩无不及格记录;学分绩点(GPA)排名在同专业当年毕业生前8%的学生方可申请

 12000  /

三等奖学金

学习成绩无不及格记录;学分绩点(GPA)排名在同专业当年毕业生前15%的学生方可申请

 5000   /










第八条 针对每年度奖学金经费预算情况和毕业生总数的不同情况,具体各个专业项目的选拔要求和奖励标准可能会进行调整,原则上依照本《实施管理办法》执行。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执行。

 

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程序

第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办公室组织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人员包括项目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各班级班委成员等相关人员。评审小组负责对获得奖学金资格的学生进行审查和评议,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公示。在公示阶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办公室受理学生对奖学金评审结果的申诉,请示主管校领导后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条 奖学金的评选程序分为信息发布、资格评审、公示等三个阶段。

(一)信息发布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办公室根据当年各专业毕业生总数,确定并发布优秀学生奖学金标准、名额和奖励标准。

(二)资格评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奖学金评审小组对符合资格的学生进行综合评审,遴选出优秀学生,确定各等级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三)公示

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将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官网公示一周。在公示期内对优秀学生名单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实名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办公室反映,并提供相关信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办公室在接受申诉后,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该批示意见为最终意见。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一条 所有奖学金费用由我校和美国杜兰大学弗里曼商学院共同承担。双方同意各承担50%,我方经费从国际教育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教务经费中列支,美方承担部分从每年我校应付杜兰学费分成款中直接扣除。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名单公示后如学生因个人原因退出评优已获得的奖学金资格将自动取消,同时中外合作项目办公室不再进行补选。最终确认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将于当年社科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举办的毕业典礼后60个工作日内发放于学生个人账户。奖学金发放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学生参评成绩、获奖经历或事迹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永久取消当事学生的获奖资格,如已获得奖学金的优秀学生学校将取消其荣誉并追回奖学金。

 

第六章 评审及发放流程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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