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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日期:2023-07-24 阅读: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社科(2021)大学党字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共青团“推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推优工作应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我校推优工作分两个阶段,: 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以下简称“一推”),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二推”)。

第三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把“推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认真落实“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的要求。2835周岁青年入党,一般应听取所在学院(系、部门)团组织意见。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四条 我校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优先由团组织推荐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推荐对象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每年“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具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

第六条 “推优”的具体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勇于到条件艰苦的基层、项目攻关的前沿经受锻炼,艰苦奋斗。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在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成果。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团组织工作出谋划策,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带头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优先推荐:

(一)曾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

(二)在学校各级团学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三)积极参加各级“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以下简称“青马工程”),表现优秀的。

(四)西部计划志愿者或在重大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八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列为“推优”对象

(一)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近一年内必修课有不及格的(已通过补考或重修及格的除外)。

(三)近一年无课程但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的。

(四)违反校规校纪,尚处于处分期间的。

(五)距离毕业时间不满3个月的。

第九条 各级团组织应在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团员的日常教育,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团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建立党、团组织联合教育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机制。团总支应配合党总支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开展每半年一次的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对经过1年以上教育培养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推优”大会推荐为党的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加大对“青马工程”学员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荐优秀各级“青马工程”学员作党的发展对象。“青马工程”学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期间参加的理论学习、社会实践等课程应当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中。

第十二条 学校团委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据党组织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确定年度“推优”工作计划,下达各二级团组织。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和培养教育

第十三条 申请入党的共青团员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交入党申请书,并报所在团支部备案。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团员青年递交入党申请书3个月以上,经党支部派人谈话后,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人选。

第十五条 团支部结合党支部对入党申请人的谈话情况,提出召开“一推”民主评议大会申请,经团总支批准同意后,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团总支派工作人员参加团支部“一推”民主评议大会,确保“一推”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

第十六条 “一推”大会流程:

(一)清点参加大会的团员人数,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二)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候选人情况。

(三)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

(四)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进入考察环节。

(五)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推荐一定数量的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人选,形成书面材料。

(六)“一推”情况在团支部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团支部委员会反映。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后,团支部委员会将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格和民主评议结果等材料,报团总支审核。

第十八条 团总支审核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考察确定。对符合条件的,汇总“一推”情况说明以及考察材料等向党支部推荐。

第十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条 党支部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与团组织一起,共同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推荐

第二十一条 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团支部提出召开“二推”民主评议大会申请,在入党积极分子中,推荐党的发展对象。“二推”的要求和程序与“一推”一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确定党的发展对象。

第二十三条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上级团组织应当在1个月内向基层团支部通报传达。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校级学生组织中积极要求入党,表现特别突出的共青团员,可以经由所在学生组织的功能型团组织推荐,经校团委教育培养、考察,推荐至其所在院系党总支,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党的发展对象。校团委推荐的,不占用学院党员发展名额,原则上全校每年不超过2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主动关心和支持团组织的推优工作。各级团组织要加强推优入党工作的谋划、统筹和指导,每年年底向校团委和本级党组织报告“推优”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推优”工作过程中,严禁亲亲疏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取消其“推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基层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基层团干部应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推优”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28周岁以下教职工的推优入党工作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